又定了一個稅!全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可自開專票!
發布時間: 2019-08-28 10:33
資源稅法定了,9月1日起實施
降低納稅人申報頻次,減輕辦稅負擔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國首部資源稅法,簡并了征收期限,規范了稅目稅率。該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釋放出中國稅收法定進程加速的重要信號。
2018年12月23日,資源稅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開啟了由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的進程。
一、新稅法規定,由納稅人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
二、將申報期限由10日內改為15日內,與其他稅種保持一致,降低納稅人的申報頻次,減輕辦稅負擔。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司長介紹,新稅法以正列舉的方式統一規范了稅目,分類確定了稅率,為簡化納稅申報提供了制度基礎。
稅務部門將據此優化納稅申報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報服務。
小規模納稅人全部可以自開專票
辦稅繳費更加便利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實施第二批便民辦稅繳費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
〔2019〕243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針對納稅人、繳費人反映的突出問題,現進一步推出便民辦稅繳費新舉措,讓納稅人、繳費人獲得更多的便捷。
一、全面推行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總局進一步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范圍,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二、完善納稅信用修復管理機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信用修復條件、統一修復標準、規范修復流程、暢通修復渠道,積極引導納稅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修復自身納稅信用。
三、推行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稅務總局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電子發票開具等基本公共服務。
四、大力推動房地產交易事項一窗辦理。各省稅務機關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通過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置綜合辦理窗口等方式,一次性收取房地產交易業務全部資料,實現“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同時,稅務總局、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國務院要求,完成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國家平臺對接工作,加強與同級政府部門協作,依托信息共享積極推進“一網通辦”。
五、實現《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網上撤銷。稅務總局優化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填報錯誤的,納稅人可以網上辦理撤銷業務。
六、提升稅收政策宣傳推送精準度。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政策的適用對象,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宣傳輔導精準推送服務。納稅人可減少自主查找、篩選適用稅收政策的學習負擔和時間。
七、網上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有條件的省稅務機關試點通過電子稅務局,為納稅人提供網上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報驗、反饋以及增值稅預繳申報等服務,讓納稅人辦理跨區域涉稅業務更輕松。
八、推動一般退抵稅全程網上辦。各省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為納稅人提供網上辦理誤收多繳、入庫減免、匯算清繳結算多繳等一般退抵稅服務,納稅人網上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全程在線審核辦結后,完成后續退稅。
九、提供納稅申報提示提醒服務。各省稅務機關在電子稅務局“我的消息”中增加對臨近申報期限還未申報納稅人的提示提醒功能,幫助納稅人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十、大力推廣智能咨詢。稅務總局加快推出智能咨詢系統,推廣智能咨詢平臺網頁端、APP端和小程序端,提供“7×24小時”智能咨詢服務;各省稅務機關積極探索開發語音智能咨詢,為納稅人提供便捷咨詢服務。
各級稅務機關要聚焦為民服務解難題目標,堅持問題導向、推進自我革新,全力推動第二批便民辦稅繳費新舉措扎實落地,真正解決納稅人和繳費人反映強烈的問題。在落實稅務總局兩批20條新舉措基礎上,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努力形成一批有本地特色的服務措施,更好服務納稅人、繳費人。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8月13日
以上是稅務總局今天剛剛發布的2個利好政策,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新政策還有哪些?都給大家羅列好了!一起來看看!
8月1日起
發票丟失無需登報聲明
重大利好!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公布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其中發票丟失無需登報聲明也在本次取消的事項之中。
具體實施細則,一起去看看吧!
文件通知內容如下(節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
一、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
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1)。其中,12項(附件1所列第1-12項)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13項(附件1所列13-25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二、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
(一)廢止1件稅務部門規章
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
(二)修改3件稅務部門規章
1.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并登報聲明作廢”。
2.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如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
3.刪去《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修改)第十七條第一項中的“及工商營業執照”。
以上被修改的規章根據本決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廢止1件稅收規范性文件
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
最新處理辦法來了!
1、丟失空白發票
丟失空白發票后就是向稅務局報告,然后接受處罰,之前在向稅務局提交報告時還需要先登報掛失,現在登報這個事項已經取消。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當然,現在丟失發票報告也非常簡單,電子稅務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綜合信息
第二步、點擊特定涉稅信息報告-發票遺失、損毀報告進入
第三步、填寫相應信息提交即可。
2、丟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門有一個文件做了具體處理規定,這個文件就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19號文。當然還需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一并梳理。那么處理流程就是,遺失報告-接受處罰-根據專票丟失具體情況出具相應證明。
具體來說,就是如圖所示:
其實也并不復雜,簡單的說就是,兩聯的東西,你丟一張就用另一張補上,你都丟了那還需要稅務局出個證明。
當然,這僅僅是理論上的流程,在實踐中,各地處理方式還是有差異的,具體表現在哪里呢?
比如:個別地方并沒有嚴格要求必須報告,有些地方也不會罰款,而就算要罰款,罰多罰少也各有不同;北京甚至取消了《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等等。
3、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
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可就沒有特別的文件規定了,既然沒有,那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做唄,理論的流程也就是:
報告-處罰-出具相應證明。
對于這個具體相應的證明,稅務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各省稅局沒有特別的要求,我們賬務處理可以參照《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 財會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執行。
1. 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簡單的說就是,稅務不要證明,你得讓開票方給你一個證明。
其實發票丟失的處理一直以來就存在詬病。其實在目前的信息系統管控下,即便是發票丟失,企業的發票管理系統,稅局的發票查詢系統都有記錄,對于企業的入賬、抵扣并不會有太大影響,你比如抄報稅證明,存在的意義其實就并不大了。
這次把登報這一麻煩事徹底取消,著實是一件可喜可賀的事情,希望發票丟失的處理規定還會越來越簡便。
報稅盤鎖死網上即可解鎖
會計不用跑來跑去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文件指出:納稅人報稅盤異常鎖死時,可網上申請解鎖,稅務機關根據規定流程核實處理,排除風險后及時解鎖。
文件節選如下:
八、推行納稅人網上解鎖報稅盤。稅務總局優化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增加納稅人端異常清卡解鎖功能,納稅人報稅盤異常鎖死時,可網上申請解鎖,稅務機關根據規定流程核實處理,排除風險后及時解鎖。
會計人再也不怕報稅盤鎖死了!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
這兩個申報要合并申報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申報!
九、推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申報。稅務總局合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減少納稅人申報次數。
增值稅發票領用,變了
會計領用發票更方便快捷
關于進一步做好,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領用等工作的通知:
政策核心內容大家可以細看下方的思維導圖:
企業注銷流再簡化
會計工作量更輕了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全國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稅總發〔2018〕199號),在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的基礎上,現就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即辦范圍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即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二)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即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資料不齊的,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在其作出承諾后,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三)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
二、進一步簡化稅務注銷前業務辦理流程
(一)處于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打印相應稅種和相關附加的《批量零申報確認表》(見附件),經納稅人確認后,進行批量處理:
1.非正常狀態期間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的;
2.非正常狀態期間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且不存在彌補前期虧損情況的。
(二)納稅人辦理稅務注銷前,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托扣款協議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注銷后,委托扣款協議自動終止。
三、進一步減少證件、資料報送
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發票領用簿》;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原件(復印件);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復印件);
(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復印件)。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的重要舉措。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辦理相關事項。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批量零申報確認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5月9日